通知规则下的侵权责任的概念是什么?责任怎么承担?
2023-03-02 14:58:35 来源:法律法制网
通知规则下的侵权责任的概念是什么?责任怎么承担?
(一)概述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了通知规则。通知规则下的侵权责任,是指受害人(权利人)在获知网络用户实施的侵害行为之后,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受害人的通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而该网络用户因其行为被最终确认构成侵权责任,则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接到通知之后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二)构成要件
1.网络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这是通知规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如前所述,网络用户构成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侵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项构成要件。
2.合格的通知。法律规定,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责任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合格的通知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①提供被侵权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个人信息,以便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权利人的身份并与其联系;②告知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侵权信息的网络地址,以便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措施;③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理由。关于通知的形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未予规定。从文义看,通知的形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口头通知(比如电话形式)也是有效的通知。但被侵权人应当在诉讼中证明自己已经以合理的形式将侵权事实及自己的主张通知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可了具有以上三项内容且为书面形式的通知为有效的通知。
3.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必要的措施”是指足以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和侵害后果扩大的措施。民法典第1195条列举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这三种措施,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可根据各自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类型的不同以及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各种可行的技术手段。“及时”是指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的合理时间。
4.法院认定侵权成立。法院对于网络用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断。如果法院认定网络用户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且网络服务提供者被确认“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其与网络用户一起对接到通知之后扩大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责任的承担
对于通知之前被侵权人的损害部分,由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单独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须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通知之后的损害,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权信息的继续扩散,则应当对于因未采取必要措施而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扩大部分的损失”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的部分。当然,采取必要措施要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客观上及技术上可行的范围内。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但仍然未能阻止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通知规则下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根据所侵害的权利种类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以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承担责任。
通知人的错误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有权请求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有权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恢复措施。民法典第1195条第3款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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